
公告日期:2025-04-28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
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可以无需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为:
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
额、拟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
的利益及风险),由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拟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
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
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
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
议批准:
(一)本公司及其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制度规定的应由股东会
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
第十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
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
第(五)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
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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