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第三条 关联方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项第 1 目、第 2 目和第 3 目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项第 1 目至第 6 目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
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
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项第 1 目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
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
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
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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