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
第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
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执行
团队;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
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应未因执
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
罚;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公司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公司董事。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
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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