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对外信息披
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
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
合本公司内部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公司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
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
券”)交易价格、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可能或已经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本制度第三十八条所述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
息登记后,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则的要求,应当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
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至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依
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以下统称“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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