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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7 15:34:06 股吧网页版
天臣医疗:天臣医疗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8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
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
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
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
及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
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监管
协议。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对账单或通知专用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用账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
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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