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
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进行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并已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上发布了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通知公告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12日10:00,在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南路1号院中国通号大厦A座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楼齐良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自2026年2月12日至2026年2月12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12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2月12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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