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各
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任何类别股票、认股权证和
其他类似证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审议批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及决定其报酬或报酬确定方式;
(九)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 A 股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决定单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
的公司对外捐赠和赞助计划;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十五) 审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任何类别股票和其他类似证券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二)(四)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
股东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会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股东会对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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