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下设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本公司执行董事、
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
董事应占多数。委员由董事长商有关董事后提出人选建议,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主任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三)签署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四)确保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担任董事职务的,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应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每年至少检讨一次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及方法;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考察意见和任职建议;
(五)审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六)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及总裁)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支援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每年评估各董事对董事会投入的时间及贡献、能否有效履职;
(八)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但受到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的除外;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不时修订的对委员会职责权限的其他要求。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提名委员会的支持和
联系部门,负责会议通知、会议文件的准备,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制作和报送等日常工作。同时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保管,并与提名委员会支持和联系部门共同负责会议筹备、组织等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支持与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表决通
过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获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如有
必要,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独立专业意见,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须应董事长的邀请由委员会主任,
或在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另一名委员或其授权代表出席公司的年度股东会并在会上回答提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按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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