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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

经查验,该等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相关会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仙洞路 8 号光峰科技总部
大厦 32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9:25,上午 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6 人,代表股份 165,145,054 股,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36.2404%(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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