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2024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现任独立董事 3 人,分别为陈友春先生、陈菡女士、蔡翘梧先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公司董事会对在任独立董事以及离任独立董事在职期间的独立性自查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陈友春先生、陈菡女士、蔡翘梧先生以及离任独立董事梁华权先生在职期间对自身独立性进行自查,并分别向公司董事会出具《2024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专项报告》。自查情况显示,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对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评估意见
经深入核查,公司独立董事陈友春先生、陈菡女士、蔡翘梧先生以及离任独立董事梁华权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相关签署的自查文件等内容,公司董事会就上述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确认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产生影响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4 年度始终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其履职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严格规定和要求,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公正、独立的专业意见,有效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的作用。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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