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
(2025 年 4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积极回报投资者,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具体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切实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二、制定本规划遵循的原则
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本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在满足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且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2025年-2027年三年股东回报的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顺序上,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1、现金分红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配。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资金现金支出指:①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购买土地或其它交易事项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②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购买土地或其它交易事项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未出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制定分配方案时,应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 1 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 2 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并在股东大会通过后 2 个月内进行。
(三)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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