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11 06:34:59 股吧网页版
光峰科技疑似涉嫌虚假披露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记者王文志 实习生于典

K图 688007_0

  2月24日,光峰科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行政诉讼迎来了法院的终审判决,该判决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光峰科技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110086731.9,以下简称“专利6731”)“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

  《经济参考报》记者梳理后发现,无论是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光峰科技相关专利“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还是近期法院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述决定,光峰科技都未如实作出全面的披露。

  查询光峰科技此前多次对专利纠纷的信息披露,记者发现,其通过“断章取义”的方式报喜不报忧,疑似涉嫌虚假披露。

  核心专利多次被请求无效

  作为一家主营激光投影显示器件的企业,光峰科技自上市以来先后经历了多轮其核心专利的“攻防战”。

  记者发现,近些年光峰科技遇到数十次专利权被申请无效的案件,其专利纠纷主要围绕发明专利200810065225.X(以下简称“专利5225”)、专利6731、发明专利200880107739.5(以下简称“专利7739”)等专利展开。

  根据光峰科技招股书,专利5225和专利7739这两项专利均属于发行人所拥有的ALPD技术底层关键核心专利,上述专利均属于荧光激光显示技术知识产权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发行人所有的主要产品和服务中均有应用。

  记者了解到,在无效宣告的专利纠纷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无效审查结果包括“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三种认定结论。

  对科创板公司而言,“专利权无效”或“专利权部分无效”可能导致产品失去排他性保护,进而影响公司的营收及竞争力。

  信披“报喜不报忧”

  查询光峰科技专利6731的专利权无效行政案的判决书,记者发现光峰科技此专利早在2022年10月就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但在光峰科技2022年报中,其依然披露“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疑似通过“断章取义”的方式,来误导公众相信其重要专利效力依然完整。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10月出具的审查决定,其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段表示:光峰科技于2022年7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2-4、12-35以及权利要求5中“从所述第一激发光和第二激发光的光路中分离为出射光”的技术方案,以及引用权利要求5上述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6-11的基础上,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2-4、12-17无效。第二段表示:在权利要求5中“从所述第一激发光和第二激发光的光路中分离为出射光”的技术方案以及引用权利要求5上述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6-11,以及权利要求18-35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然而,光峰科技在2022年年报中却称:公司专利6731累计被提请6次无效宣告请求,前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件6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或请求人自行撤案结案。

  有业内专家指出,光峰科技在披露中疑似将“专利的存续状态”与“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审查决定”这两个不同的概念相混淆,进而隐瞒其重要专利效力变化情况,以误导公众相信其重要专利效力依然完整。

  对此,光峰科技回复记者称:“一件专利权由多项权利要求构成,不同的权利要求界定不同的专利保护范围。‘部分无效’是指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或多项被宣告无效,而其余权利要求仍然维持有效的法律状态,对专利权而言仍然是‘维持有效’。”

  那么,有类似情况的上市公司,面对专利权无效宣告的三种审查结果,对于审查决定的披露又是如何操作?记者发现,同为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敏芯股份,也在2021年遭遇了专利纠纷,且同时存在三种审查结果。对此,敏芯股份采取的方式是明确区分三种不同审查结果,且详细说明相关专利在业务中的作用和最新进展。

  值得一提的是,光峰科技“断章取义”式的操作并非首次。早在2020年7月关于专利5225审查决定的披露中,其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三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45197号、第45198号、第45200号)后称:“文件决定内容一致,具体如下:继续维持ZL200810065225.X号发明专利有效。”然而记者查阅上述三份文件后发现,真实的审查决定均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披露标准是否合规?

  除了信披的真实性,光峰科技在信息披露的及时度与透明度方面同样值得关注。

  记者梳理发现,光峰科技对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披露情况停留在2020年11月,在以公告形式披露专利7739维持专利权有效后,几乎未对涉及专利的无效宣告情况进行更多披露。

  从2021年至今,光峰科技相继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出具关于专利5225和专利6731的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有针对上述专利下发新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但公司却并未对相关情况以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

  涉及上市公司核心专利或重要专利的诉讼以及专利纠纷情况是否应当及时披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发生包括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在内的重大风险事项,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对于为何今年涉及专利6731的终审判决未有披露?光峰科技回复称:公司关于专利的披露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