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真实、完整的文件材料或陈述,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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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作废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为本次作废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2022 年激励计划的文件之一,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关于 2021 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 2021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 2021 年激励计划。
2、 2021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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