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7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8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22026004 号),因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涉嫌误导性陈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6 年 1 月 19 日披露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编号:2026-007)。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厚善、俞济芸: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或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涉嫌误导性陈述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6 年 1 月 9 日,容百科技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宁德时代)签订《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采购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容
百科技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晚发布《关于与宁德时代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
告》(以下简称公告),披露了“自 2026 年第一季度开始至 2031 年,容百科技合计为宁德时代供应国内区域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预计为 305 万吨,协议总销售金额
超 1200 亿元”等信息。
容百科技上述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合作协议实际条款内容等情况:一是《合作协议》并未对总销售金额作出约定,且公司在
2026 年 1 月 19 日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 “1200 亿元合
同总金额是公司估算得出”,“销售金额具有不确定性”。二是《合作协议》约定的需方采购量为不低于 305 万吨预测值的 70%,且最终以供需双方后续签订的框架性、年度性或者单笔采购合同为准。三是公告披露公司自 2026 年第一季度
开始至 2031 年向需方供货,但《合作协议》有效期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止。四
是《合作协议》将容百科技满足综合竞争力要求(综合竞争力特指:同时满足政策要求、商务条件、产品质量、材料性能指标及产品交付时间及数量等条件)作为需方履约的前置条件,但公告未予披露。
我局认为,容百科技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白厚善作为容百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审核并决定公告的内容,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俞济芸作为容百科技董事会秘书,参与公告的起草、讨论并发布,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合同资料、会议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50 万元罚款;
二、对白厚善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对俞济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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