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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3 18:36:56 股吧网页版
博汇科技:博汇科技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
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合理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并履行必要
的决策程序,完善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及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回报预期和长期投资理念。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选择有利于投资者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及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股东要求及意愿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拟定。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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