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保证公司正常运作,促进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规范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按照公司的决策
程序行使权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和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担保、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侵害公司财产权利,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明确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程序及保证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相关人员在从事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采取切实措施保障
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一)与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二)与非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四)以无偿或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者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影响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一)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任命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经营管理类职务;
(三)要求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四)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影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
(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控制公司的财务核算或资金调动;
(四)要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其下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为公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相关各方配合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务。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机构独立,支持公司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业务经营部门或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得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干预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或对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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