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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3 18:36:49 股吧网页版
博汇科技:博汇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
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者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指引或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信息披露义务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公
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项,澄清媒体传闻。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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