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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3 18:36:48 股吧网页版
博汇科技:博汇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相关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计算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时,应当将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同一家公司的股份,以及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
议转让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本制度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证
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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