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大股东
及其附属企业(以下统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
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界定,遵从《科创板上市规则》
的规定,并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界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有违反给公司造成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于维护
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
用:
(一)为公司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科创板上市规则》、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
第九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规范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须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
等方面与关联方之间相互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做好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日常防范和自查、整
改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应在发现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当天汇报财务负责人和董事长,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核查或
不定期抽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书面汇报,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
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
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其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并办理相关合同解除手续,作为已付款项退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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