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3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6]字 0122 第 001 号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61层 110031
电话:024-2334 2988 传真:024-2334 1677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6]字 0122 第 001 号
致: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价格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以下简称“本次归属”)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5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在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价格调整、作废、归属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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