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苏州华兴
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华
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为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苏州华
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
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
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
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
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
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
制度执行,本制度中所称子公司亦仅指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
司。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关于关联方的定义,向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询问并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
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
披露关联方的情况。
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公司相应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
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
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备案一份。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应当严
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
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三)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
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四)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
《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
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
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