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股票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写字楼第 15 层电话:(0755)83296818,83274066 传真:(0755)83283645,83296169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唐律非诉字 2025 第 42 号
致: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回购注销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其认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做出的陈述和说
明。
公司保证和承诺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书面证明或口头证言,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
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该等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重大法律问题
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的援引,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但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的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专业资格。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4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2024 年 8 月 1 日,公司召开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获得批准。
2025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股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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