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新设立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股权或权益性投资;
(二) 以新增或购买存量权益的方式取得或增加被投资企业权益;
(三) 项目合作方式的投资;
(四) 股票、基金投资;
(五) 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投资。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按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三)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
(四)各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五)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董事长在股东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决定,并对外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还需提交股东会审批决定,并对外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本制度相关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制度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项规定。
本制度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关联投资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绝对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绝对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若涉及关联交易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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