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华兴源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关联方在公司股
东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四) 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
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
公司利益;
(六)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与本款第(一)至(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
主要负责人;
(七) 由本款第(一)至(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
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
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以下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
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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