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将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对外进行的、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并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各种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资期限超一年或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公司的长期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
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三)公司进行短期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章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后作出指示。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公司持有其股权(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据公司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其股东会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公司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批准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如下:
(一)对外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外投资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或上交所认为必要时,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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