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但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先按规定报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后,再由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做具体决议。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除外)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批: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或其他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时,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但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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