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依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报告、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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