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报告的编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又称财务会计报告,下同),是指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表的补充,由《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必须对外披露的内容组成,主要对财务报表不能包括的内容、或者披露不详尽的内容作进一步的说明。
财务报表的格式以企业会计准则或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在财务报告编制与报送过程中,需加强以下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一)编制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和声誉受损。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干扰市场秩序。
(三)不能有效利用财务报告,难以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可能导致企业财务和经营风险失控。
第四条 在建立与实施财务报告编报的内部控制过程中,对下列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要加强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科学合理。
(二)有关对账、调账、差错更正、结账等流程应明确规范。
(三)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批准等流程应科学严密。
(四)财务报告的报送流程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原则
第五条 持续经营原则:
(一) 公司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二)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六条 一致性原则: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
不得随意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第七条 重要性原则:公司财务部组织制定《会计手册》,对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和事项的处理,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授权管理制度中列示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八条 及时性原则:公司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
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在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贯彻及时性原则,要求公司及时传递会计信息,即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及时地将编制的财务报告传递给财务报告使用者,便于其使用或决策。
第三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九条 根据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报送和审核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
(一)财务部:负责制定会计政策及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进行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核实债务,负责编制财务报表的工作,安排外部审计师进行审计;负责财务报表的分析工作。
(二)财务总监:负责对公司会计政策及财务报告编制方案的审核。
(三)董事会:负责对财务报表的最后审批,负责财务报表的对外披露工作。
(四)审计部:对财务报表编制工作进行审核检查。
第十条 公司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财会部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并汇总有关会计信息;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编制年度、半年
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等。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参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各单位、各部门应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财务报告编制准备阶段
第十三条 财会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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