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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9:39:24 股吧网页版
春雪食品: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其他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 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1、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股东、实际控制人;

3、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4、为公司及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本制度明确规定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并制定其他与投资者、
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单行制度,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公司 合并、分立、清算公告、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公告,有关股票、债券或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四)涉及公司治理结构发生变动或公司治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

第十条 公司依规制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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