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资
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支付结算办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银
行票据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 公司至少应关注涉及资金管理的下列风险:
(一)筹资决策不当,引发资本结构不合理或无效融资,可能导致企业筹资成本过高或债务危机;
(二)投资决策失误,引发盲目扩张或丧失发展机遇,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或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三)资金调度不合理、营运不畅,可能导致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或资金冗余;
(四)资金活动管控不严,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诈;
(五)有关票据的遗失、变造、伪造、被盗用以及非法使用印章,可能导致资产损失、法律诉讼或信用损失。
第四条 公司在实施资金内部控制中,至少应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
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授权审批程序应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科学合理;
(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合法合规,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
核对、清理严格有效,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按规定严格执行;
(三)资金的会计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四)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有完整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严格有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公司按照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要求,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包括:
(一)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二)资金的保管、记录与盘点清查;
(三)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办理资金业务,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对办理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实行岗位轮换的关键财会岗位,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内部公布。
公司按照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公司各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提前向经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上有效经济合同或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拒绝批准,性质严重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对象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审批,复核人应将资金支付申请退回审批人或申请人,并拒绝支付,性质严重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七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控制
第八条 公司加强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库存现金最高
限额,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一万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九条 不属于公司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通过银
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条 公司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公司借出款项必
须执行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
款不入账。
公司总部对各分公司加强对货币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
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银行账户的开立应符合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不得随意开立多个账户,禁止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自行开立银行账户。
公司定期检查、清理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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