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
管理,规范公司印章的刻制、启用、保管、使用,以及停用和注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印章是在公司发布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
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需以公司或有关部门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
第二节 印章范围和管理部门
第三条 公司印章包括:
(一)公司公章
(二)法人代表印鉴
(三)合同专用章
(五)部门专用章(含财务专用章、业务章)
第四条 行政部负责管理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合同专用章,董事
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会章(如刻制)。
财务部负责管理银行预留印鉴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和发票专用章。
第三节 印章管理
第五条 公司公章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刻制,由行政部提
出申请,报董事长批准。董事会章由证券法务部门向董事会提出申请,报董事长批准。其他印章由印章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需求提出申请,报董事长审批。
第六条 银行预留印鉴法定之法定代表人私章应根据金融机构有关规定
刻制,如公司与子分公司银行预留印鉴私章系同一人员的,应采用不同样式的银行预留印鉴私章,以示区分。
第七条 印章刻制申请经审批后由行政部统一办理。行政部应委托有印章
刻制资质的单位刻制印章,并根据政府部门的规定报公安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后方能启用。
第八条 印章不符合使用需要或因发生变更需要更换时,由印章管理部门
提出变更、停用或注销申请,参照印章刻制申请报请批准后由行政部统一办理变更、停用或注销手续。
第九条 印章启用、变更、停用或注销需要报公安部门、控股股东、证券
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备案的,应在启用、变更、停用或注销前办理备案手续并通达至外单位和全体员工。必要时,应授权常年法律顾问通过媒体对外发布声明。
第十条 印章遗失的,公司应立即宣布该印章失效,以书面形式报送政府
部门、控股股东、证券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等,通达至外单位和全体员工,授权常年法律顾问通过媒体对外发布声明。
遗失印章宣布失效后,公司应按照前述规定办理新印章的刻制和启用手续。
第十一条 停止使用或损坏的印章应由行政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并销毁。
第四节 用印管理
第十二条 用印申请人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按照内控流程及审批
权限的规定提交相关审批人员审核。
第十三条 各级审批人员需对用印申请进行审核,根据本制度附件内控流
程及审批权限规定实施用印审批。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用印程序,根据最终审批意见实施用
印,做好用印事项登记的管理工作,并将《印章使用申请表》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可由印章管理部门直接实施用印,但用印申请人仍
须填写用印记录:
(一)以公司名义对外公开发文且配置文号的,均需完成《发文单》的签署工作,持签署有效的《发文单》可替代《印章使用申请表》;
(二)用印事项业经《工作请示单》的形式经过相关授权人员审批,用印申请人可持经签署的《工作请示单》替代《印章使用申请表》;
(三)合同业已由相关授权人员评审的,用印申请人可持经签署的《合同评审表》替代《印章使用申请表》;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或紧急事项,在拥有最终审批权限的人员未及签署
之前需立即用印的,应由部门经理请示最终审批人,由最终审批人通知印章管理部门予以用印,用印申请部门的负责人需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对需要用印的合同,应由合同管理人员在用印前对合同进行分
类连续编号。
第十八条 审批事项涉及尚未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或重大经营情况的,将
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或与之签订保密协议。
以下事项在最终审批人签署前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1、对外提供未经披露的财务数据和销售数据,需向对方发送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
2、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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