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包括以下类别:
1、公司独资设立或收购形成的全资子公司;
2、公司持有 50%以上股权的公司;
3、公司持股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四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单一股东的除外)、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控股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
第五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六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子公司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股东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等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存档。
第九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条 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部门经理等。
第十一条 委派担任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委派程序:
(一) 由公司总经理提名;
(二) 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 提名人选由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如需),按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四) 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委派情况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具有以下职责:
(一) 依据《公司法》和各子公司公司章程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职责,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
(二) 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 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 理程序;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工作;
(四) 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子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 保证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报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等重要文件;
(七) 根据《上市规则》和公司内控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告需公司披露的重大事项;
(八) 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九) 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派出人员接受公司总裁办的年度考核并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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