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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饮料: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0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它通过系统的、规范的方法,检查和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建立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帮助各级管理部门有效履行其职责,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公司设立内审部,配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内审部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正常的经济业务,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八条 内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九条 内审部可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聘请没有利益冲突、具有胜任能力的外部专家。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诚实、客观、公正、及时、保守秘密。审计工作严格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实施后续教育制度,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经费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权限: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 本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及其他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相关监督信息,并对其客观性和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制度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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