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099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晨光新材、公司 指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4 年激 指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限制性股票 指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次回购注销 指 公司以 6.13 元/股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5.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
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099 号
致: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晨光新材 2024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4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晨光新材的股票,与晨光新材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 2024 年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 2024 年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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