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核芯破浪/收购人 指 无锡核芯破浪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核芯听涛/一致行动人之一 指 无锡核芯听涛科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澄联双盈/一致行动人之二 指 江阴澄联双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长龄液压/上市公司 指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5389.SH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指 核芯破浪、核芯听涛及澄联双盈
一致行动人 指 核芯听涛及澄联双盈的合称
澄芯共赢 指 江阴澄芯共赢投资有限公司
滨江澄源 指 江阴滨江澄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澄源创业 指 江阴澄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阴高新区国资办 指 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核芯互联 指 核芯互联科技(青岛)有限公司
无锡炎焱燚 指 无锡炎焱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青岛炎焱
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要约收购/本次收购/本 指 收购人向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长龄液压全
次要约 体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
公示系统 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要约收购报告书》 指 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编制的《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
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指 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编制的《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
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准则第 17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7 号
—要约收购报告书》
《股票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 0202 第 0060 号
致:无锡核芯破浪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所接受核芯破浪的委托,担任本次要约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7 号》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就本次要约收购以及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编制的《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