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使用范围: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公
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报告义务。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的范围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及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义务人”是指依据本制度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发布公司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
和 上 传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并 直 接 提 交 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八条 公司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在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的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和网站。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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