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广孚中心 1301
电话:0571-83685215 传真:0571-83685215 邮编:311200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
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办法和股权登记日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9:00,召开地点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荣吉路 818
号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股东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15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40,644,7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416%。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公司股份 14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963%。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9 人,代表股份 644,7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0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44,7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4%。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