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在投
资、资产抵押、担保、重大决策等方面的行为,对母公司资源、资产投
资等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提高母公司的投资收益和风险防范能力,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母公司是指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是指江苏
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能实质控制的公
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对于子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由子公司
参照本制度要求制定其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二章 治理结构和决策管理
第三条 子公司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
构,明确各层面的职权。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以下皆同)及监事会(或监事,如有)。公司通过参与子公
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以
下皆同)及监事(如有),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四条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的股权比例行使对子公司的投资、担保、重组、经
营者选派、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管理决策的权利;并对子公司负有指导、
监督和相关协调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如有)每年应当按《公司章程》规
定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必须有到会股东代
表、董事签字,并列入档案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合法有效地管理和经营法人财产,完成经营任务。子公司接受
母公司的检查与监督,对母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质疑,应如实反映情况和
说明原因。
第七条 子公司涉及对母公司投资权益产生影响的决策事项,需事先报告母公司
派出董事,并报经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及于子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上述所称对母公司投资权益
产生影响的决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修改合作合同、《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二) 收益分配;
(三) 股权转让;
(四) 追加投资;
(五) 对外投资、委托投资;
(六) 技改和新建扩建项目;
(七) 各种形式的筹资、资产抵押、资金拆借;
(八) 对外提供担保;
(九) 资产收购或转让,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一) 重大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
订立、变更和终止;
(十二) 年处置资产(报废、转让)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事项;
(十三) 遭受单个金额达到 30 万元的重大损失;
(十四) 受到行政处罚。
(十五) 企业发展规划;
(十六) 《公司章程》和合同规定必须由股东会(或股东)或董事会(或
执行董事)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母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母公
司的投资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及该公司经营出现异常情况和上述第七
条事项时,应及时、主动向母公司报告。
第九条 母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经济业务,应按市场客观经济规
律的要求,以及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涉及的关联交
易的内容每年签订经济合同。对交易中涉及的结算价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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