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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19:09:28 股吧网页版
博迁新材: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
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
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公司财务
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
行监督和评价工作。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公司各级组织
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并
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协助、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地履行职责。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本着“监督与帮助”相结合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并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
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即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
行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
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
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审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稳定且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
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内部控制规
范和审计工作规定,具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经验
和技能,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审计部应实行定期例会制度,报告内
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
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八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公司可聘任非专职审计员和临时抽调有关专业管理
人员参加审计。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
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有关制度规定对公司及公
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高管人员任
期及离任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各种隐患,确保公司及所
属全资、控股公司的资产完整和安全。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对公司的一切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审计部主要职责是:

(一) 公司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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