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
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
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以及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
责。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
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
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
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
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在独立董事委员中
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
能力。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
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
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
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
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
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
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
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
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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