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
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
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
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
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
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
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
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
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
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
(二)公司的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计划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执行,并授权董事长在批准的权限内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
理,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三)公司在当年所签署的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
者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累计交易金
额超过此范围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远期结售
汇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
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
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远期结售汇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财务部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
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
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董事长及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
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门应加强对人
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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