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程序,保证公司依法及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
缓、豁免情形,可以不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
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
管。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
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
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
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条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经办人
员书面报告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期限,经
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董事会秘书复核登记,并经公司董事
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
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等事项。
第九条 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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