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2024 年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中汇于 2013 年 12 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原具有
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
址为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 8 号华联时代大厦 A 幢 601 室。截止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中汇合伙人 116 人,注册会计师 694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 289 人。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3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
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中汇为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中汇的基本情况、执业资质、业务规模、人员信息、专业胜任能力等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中汇在担任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
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继续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中汇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企业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相关要求,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汇就审计工作安排、审计风险分析及应对、关键审计事项、会计审计准则及相关法规的变化、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经审计,中汇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
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度
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汇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公允合理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过程中,中汇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
审计调整事项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汇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中汇在担任公司2023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继续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5 年 1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独立董事和会计师就公
司 2024 年年度审计有关情况进行沟通,包括但不限于 2024 年度审计工作的初步预审情况,如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及独立董事听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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