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2-16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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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召开。北京市中伦(上
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莹莹律师、夏隽杰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通知》(上证发〔2022〕2 号,下称《规范运作指引》)《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以及《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
律师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文件及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该等文件及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信息披露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2022 年 11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决议及《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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