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汇报如下:
一、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2024 年 5 月 21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及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
创立于 1992 年,于 2013 年 12 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杭州市上城
区新业路 8 号华联时代大厦 A 幢 601 室,首席事务合伙人为高峰。中汇会计师
事务所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就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小组的组成人员完全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 2024 年年报工作安排,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4 年度财
务报告及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
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
允反映了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度的合
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安排以及内外部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经营状况,制定了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审计工作方案。同时,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充分沟通。
经审查,公司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三、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2024 年 4 月 28 日,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3 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选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方案的议案》,同意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以通讯方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财务负责人进行了事前沟通,认真听取、审阅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确保工作安排是合理的,积极保障公司年审工作的
正常运行。
(三)在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且听取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的相关事项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及时解决问题,并督促其在约定时效内提交审计报告,避免工作中出现不合规的情形。同时,公司审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初步审核意见后,审阅了其编制的 2024 年年度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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