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证券的管
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含常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曾就其股份变动做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其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行为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证券法务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积极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上述信息提供服务,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进行交易、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证券法务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在线申报。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交易行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公司应在前述期限内(即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案减持计
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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