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投资小组,战略投资小组成员由公司董事长任
命,战略投资小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投资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具体程序为: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向战略投资小组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战略投资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包括草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投资小组;
(四) 由战略投资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投资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投资小组。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 1 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 2 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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