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
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
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人员;
(六)如果在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
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负责重大事项信息的归集、管理、保管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的义务,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部分条款适用于公司参股子公司、控股/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职权范围内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收集、整理以及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重大事项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出现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时应第一时间将重大事项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事项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论证;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主要责任;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
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重大事项的相关保密工作。
第八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部门/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报告义务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的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
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定期报告内容资料报送予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重大风险、重大变更、监管事项、其它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重大进展。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一)重要会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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