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 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募集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
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 制度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应当及时公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 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遵守本制度。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规范运作指引》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
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 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1 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 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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