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报告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信息,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公司的关联人;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本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制订和修改,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并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
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另行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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